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48號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所為如附表所示共10件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自小客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所為共10件之違規行為,不依規定繳費,經催繳不能於期限內補繳,嗣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下稱原處分機關)以違規事實明確,依如附表所示之規定,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因家中經濟問題,將本案自小客車向大慶當鋪借現,並自民國95年5月17日就放在該公司了,故自該日後,本案自小客車異議人即未使用,本案自小客車之罰單即非由異議人本人所駕駛等語,爰依法聲明異議。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有明文。再者,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甚明。而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第74條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而行政程序法雖未如民事訴訟法增設第138條第2項,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既規定:「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2條復規定:「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是交通事件之寄存送達亦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認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至於寄存送達後,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是否已收受該寄存之文書,於寄存送達之效力不生影響。
四、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5、7至10之處分:原處分機關分別於附表1、2、3、4、5、7、9、10所示日期開具裁決書,經寄送異議人於汽車車籍查詢之戶籍地址即雲林縣○○鄉○○村○○路○○號,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即異議人,且無受領文書對同居人或受僱人,遂於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日期將送達通知書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並將裁決書寄存於口湖郵局等情,有汽車車籍查詢1紙及送達證書8紙在卷可稽。附表編號8則送達異議人位於臺北縣板橋市○○里○○路○○○號
11樓住處,由異議人之受僱人即大樓管理員代收之情(或稱「補充送達」),亦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足明。是上開裁決書既以寄存送達或補充送達之方式,於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日期合法送達予異議人,經加計異議期間,並扣除在途期間,異議期限屆滿日期均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異議人遲至98年8月19日始具狀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其異議均已逾道路交道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所定20日之不變期間。
五、如附表所示編號6之處分:原處分機關係於附表6所示之裁決書,經本院函請原處分機關檢附送達證書,原處分機關函復該裁決書未送達,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98年10月7日嘉監雲字第0980110832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另於98年10月14日去電原處分機關詢問該函所指「經查本站 雲監 裁字第裁72-HD0000000號裁決書未送達」何意,答稱:「經詢問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查詢大宗郵件掛號沒有本件,即本件未寄送。」此有本院洽辦公務電話記錄單1紙在卷可查。是附表編號6所示之裁決書尚未送達異議人,依前揭說明,該處分對異議人尚不生效力,異議期間亦無從起算。是異議人對不生效力之裁決處分聲明異議,尚有誤會,於法亦屬未合。
六、綜上,本件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編號5、編號7至編號10之裁決書均已合法送達,異議人於20日不變期間經過後方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其異議已逾期,編號6部分,原處分尚未生效,自亦無從異議。是本件異議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至本案違規事實之存否,當無需論述,附此敘明。
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作成本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交通法庭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附表:
┌──┬──────┬──────┬──────┬──────┬──────────┬────────┐│編號│裁決日期│原處分案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反法條;處罰主文│舉發單位送達情形│├──┼──────┼──────┼──────┼──────┼──────────┼────────┤│1│97年5月9日│雲監裁字第裁│96年3月15日│臺中市○○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寄存送達(口湖郵││││72-1G0000000│下午1時50分││第56條第2項;罰鍰新│局97年5月14日)││││號│││臺幣(下同)300元│,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異議期││││││││限至同年6月17日││││││││屆滿。│├──┼──────┼──────┼──────┼──────┼──────────┼────────┤│2│97年5月16日│雲監裁字第裁│96年4月11日│臺中市○○街│同上│寄存送達(口湖郵││││72-1G0000000│上午9時34分│││局97年5月21日)││││號││││,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異議期││││││││限至同年6月24日││││││││屆滿。│├──┼──────┼──────┼──────┼──────┼──────────┼────────┤│3│97年2月28日│雲監裁字第裁│96年4月15日│臺中縣089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寄存送達(口湖郵││││72-HA0000000│中午12時17分│4K+100M│第40條;罰鍰2,400元│局97年3月5日)││││號││││,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異議期││││││││限至同年4月8日││││││││屆滿。│├──┼──────┼──────┼──────┼──────┼──────────┼────────┤│4│97年5月16日│雲監裁字第裁│96年4月18日│臺中市○○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寄存送達(口湖郵││││72-1G0000000│晚上9時10分││第56條第2項;罰鍰│局97年5月21日)││││號│││300元│,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異議期││││││││限至同年6月24日││││││││屆滿。│├──┼──────┼──────┼──────┼──────┼──────────┼────────┤│5│97年5月16日│雲監裁字第裁│96年5月24日│臺中市○○路│同上│寄存送達(口湖郵││││72-1G0000000│下午1時54分│││局97年5月23日)││││號││││,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異議期││││││││限同上。│├──┼──────┼──────┼──────┼──────┼──────────┼────────┤│6│97年6月30日│雲監裁字第裁│96年10月18日│臺中縣○○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送達。││││72-HD0000000│上午11時51分│環河路與五│第40條;罰鍰2,200元│││││號│││││├──┼──────┼──────┼──────┼──────┼──────────┼────────┤│7│97年6月20日│雲監裁字第裁│96年10月22日│臺中市○○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寄存送達(口湖郵││││72-G70A97771│凌晨0時30分│與大業路│第40條;罰鍰2,400元│局97年6月25日)││││號││││,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同年7││││││││月29日異議期限屆││││││││滿。│├──┼──────┼──────┼──────┼──────┼──────────┼────────┤│8│98年3月19日│雲監裁字第裁│97年3月13日│國一公路北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補充送達(板橋郵││││72-ZCA316659│上午9時45分│158公里處│第33條第1項第1款;│局98年3月24日)││││號│││罰鍰4,500元│,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異議期││││││││限至同年4月17日││││││││屆滿。│├──┼──────┼──────┼──────┼──────┼──────────┼────────┤│9│97年12月9日│雲監裁字第裁│97年4月9日│臺中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寄存送達(口湖郵││││72-1G0000000│下午1時5分│路│第56條第2項;罰鍰│局97年12月15日)││││號│││300元│,00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異議期││││││││限至98年1月16日││││││││屆滿。│├──┼──────┼──────┼──────┼──────┼──────────┼────────┤│10│97年12月8日│雲監裁字第裁│97年4月15日│彰化縣○○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寄存送達(口湖郵││││72-I00000000│下午3時│中央路│第12條第1項第5款、│局97年12月15日)││││號│││第12條第2項;罰鍰│,00年00月00日生│││││││10,800元│送達效力,異議期││││││││限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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