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9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被告乙○○傷害部分,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傷害部分犯行,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此部分須告訴乃論(被告所涉竊盜部分,另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95年11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95年12月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