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4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4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4058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原名即 謝嘉書 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股東謝嘉書遺失股票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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