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安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勞安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優銓電器有限公司代表人谷克武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優銓電器有限公司、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李明益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