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966號聲請人 張毅中國現代水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張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中國現代水晶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中國現代水晶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中國現代水晶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張毅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94年度司字第80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審核結果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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