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3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3746號債權人益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弘祥 非訟代理人 黃致豪 律師非訟代理人 林陟爾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育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陳育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