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37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蔡振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九九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8年6月26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400,000元借款,借期、利率、約定繳息日等詳如汽車借款約定書所載;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債務人至民國101年5月26日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1,935元(汽車借款約定書屆期),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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