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69號上訴人 曹志偉 被上訴人 詹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26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原訂108年1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傲霜
法官劉家昆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