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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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74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理人 薛智 為債務人 張惠萍 債務人 曾淇紋 債務人 曾俊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曾榮茂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柒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貳佰壹拾伍萬陸仟柒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肆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