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725號
聲請人 蕭貴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如茵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請確認本票票號6892及12358之提示日分別為「113年1月17日」及「114年1月4日」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發票日為無效提示日)請陳報正確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