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游哲嘉 被告 曾建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16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法官張雅涵法官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