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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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67號

原告 游哲嘉

被告 曾建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16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張雅涵

法官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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