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31號
原告 白淳瑩
被告 蔡佳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630號,原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9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陳盈睿
法官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偉凱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