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31號

原告 白淳瑩

被告 蔡佳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630號,原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9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陳盈睿

法官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偉凱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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