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29號聲請人 林育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林育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100年9月20日│100,000元│AQ0000000││││孝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