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1號聲請人 郭俐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93-NX-0000000-0│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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