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小字第24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小字第245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9月26日下午6時5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貳仟元自民國96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10%計算
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
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通知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及信用
卡消費明細帳單繳費金額暨結欠消費款一覽表等件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
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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