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27號聲請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潘慶茹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原告 陳智裕
鄭麗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
鄭昱廷 律師 陳立民 律師複代理人 范綱祐 律師被告 郭貞祥 訴訟代理人 柯智炫 律師
林重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智裕、鄭麗雲間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偉政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潘慶茹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之原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在被告機關退休,原有法定代理權業由黃偉政接任,成為被告機關之法定代理人,有其所檢送之財政部102年7月11日台財人字第00000000000號令影本可稽,堪認屬實。本件應即由新任之法定代理人黃偉政承受續行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