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66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傑 選任辯護人 李祖麟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傑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冠傑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執行羈押,至101年2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1年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林秋宜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