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四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四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四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015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55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16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8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02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40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揭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9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25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88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揭4罪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5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7年7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1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195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