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顏明吉 現另案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被告 崔重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6,9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