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曜維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777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宏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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