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 律師
吳孟玲 律師被告乙○○
壬○○○右一人訴訟代理人辛○○被告丙○○
己○○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
庚○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八月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慧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陳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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