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29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0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565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惟查,受刑人甲○○上揭案件犯罪時間是在96年2月8日起至96年4月29日止,其犯罪行為終了之日期,既非在96年4月24日以前,自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聲請人聲請予以減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