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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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30號聲請人 林雍智 代理人 李家蓮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壹佰零柒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貴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7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9年9月3日刊登於貴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顯見此證券107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07張,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9年9月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有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申請書附於上開公示催告案卷中可稽,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進遠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000至│股票│20│20,000││││104ND0000000││││├──┼─────────────┼───────┼──┼──┼────┤│2│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至│股票│48│480,000││││104NE0000000││││├──┼─────────────┼───────┼──┼──┼────┤│3│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000至│股票│10│10,000││││105ND0000000││││├──┼─────────────┼───────┼──┼──┼────┤│4│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5NE0000000至│股票│29│290,000││││105NE0000000││││├──┼─────────────┴───────┴──┼──┼────┤│合計││107│8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