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58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巷1具保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 林建明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民國95年5月20日及同年6月9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嗣由具保人甲○○及乙○○各繳納現金10,000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本院定期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甲○○及乙○○偕被告到庭,惟被告並未到庭,復拘提無著,具保人甲○○及乙○○亦未協同被告到庭或告知本院有關被告之去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及乙○○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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