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76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王郁雯
被 告 游家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仟貳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1年5月14日至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電
信公司)南投民族特約服務中心申辦號碼為0000-000000及0000-
000000之手機門號使用,並搭配購買通路手機,詎被告就前揭2
手機門號自101年8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前揭2手機門號均於101年
年11月23日終止電信服務,被告尚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
4,224元及購機電信補償金2萬3,632元,嗣威寶電信公司與台灣
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公司)合併,由台灣之星
公司為存續公司,台灣之星公司於106年4月13日將前揭債權讓與
原告,此有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第三代行
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預繳同意書、「最挺你649_30M」專案同
意書、電信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計算表附卷,原告依電
信服務契約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