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90號

原告 林卉妡

被告 何糸紝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8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