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告 潘恬金
被告 吳姵儀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上易字第1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陳茂榮
法官賴妙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湘玲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告 潘恬金
被告 吳姵儀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上易字第1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陳茂榮
法官賴妙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湘玲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