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0,000元,應徵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