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417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伍佰零參元,及其中本金貳拾壹萬貳仟零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加計逾期手續費,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柒佰元,逾期第六個月當月計付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玖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劉永城◎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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