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4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三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壬○○選任辯護人 李振燦 上訴人即被告子○○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
李恆卿 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五四四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壬○○、子○○共同常業詐欺,壬○○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子○○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之編號B○○○三GOLF高爾夫球會員卡壹張、側錄機壹台、盜錄信用卡內外碼資料拾參張、信用卡盜列磁軌資料參張、附表一所示一式二聯簽帳單上所偽造被害人 陳鋥台 等人之署押,均沒收之。
事實
一、子○○夥同綽號「猴子」、「條子」及其他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組成偽造信用卡之常業詐欺集團,於民國八十七年八、九月間,子○○經常前往位於台北市○○路○段○○○號一樓天堂島PUB店消費,因而結識任職該店店長之壬○○,由於該店可使用信用卡簽帳消費,子○○認有機可乘,遂向壬○○表示由其提供側錄機,再由壬○○於客人以信用卡結帳時,同時於側錄機刷取客人信用卡內碼電磁紀錄交予子○○,每筆支付新台幣(下同)三百元至五百元之費用,壬○○同意後,二人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及恃詐欺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先於八十七年十月二日(公訴人誤以八十七年
九、十月起),子○○帶同壬○○至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住處,教導壬○○如何利用客人結帳刷卡時,同時於子○○提供之側錄機一台上刷用呈現內碼電磁紀錄,再將該內碼記載於客人簽帳單存根聯,壬○○依此方法,自八十七年十月初起至十一月初,在上開PUB店內,共計記錄一百五十筆客人信用卡內碼資料,並於同年十一月初,將該側錄機及客人信用卡內碼電磁紀錄交予子○○;數日後,子○○又提供一台側錄機,該機為一經刷用信用卡,該信用卡之內碼電磁紀錄即記憶於側錄機內,壬○○則繼續使用該側錄機刷取客人信用卡內碼計二十餘筆,再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將該側錄機及該信用卡資料交還子○○。子○○則將上開盜取之信用卡內碼資料交予有犯意聯絡之上開綽號「猴子」、「條子」及其他不詳姓名之成年人,與該等常業詐欺集團成員,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上開內碼準私文書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藉以偽造製造該等信用卡,並提供有犯意聯絡之不詳姓名之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於台灣、東南亞、大陸地區等地點,連續偽造簽帳單上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簽名一式二聯,向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詐取財物消費,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之發卡銀行及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並以之為常業。又子○○於上述期間,為證明其有偽造信用卡之能力,曾將其本身所持用之萬事達卡盜錄內碼偽造成編號B○○○三GOLF高爾夫球會員卡一張,並以該會員卡請壬○○就其消費六百元刷卡,結果刷卡機確實接受其刷卡。嗣經上開信用卡發卡銀行報警發現壬○○涉有犯嫌,經警通知訊問後,供出子○○及其所在,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許,在台北市○○路○段○○○號三樓子○○住處,為警向檢察官聲請搜索票搜索查獲子○○,並扣得子○○持有,為共犯綽號「猴子」、「條子」所有側錄機一台、盜錄信用卡內外碼資料十三張、信用卡盜列磁軌資料三張及子○○所有編號B○○○三GOLF高爾夫球會員卡一張。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之被告子○○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辯稱:壬○○除了指認伊以外,其餘任何證明都提不出來,查到的筆跡,紙張都不是伊公司的,伊不可能把東西放在公開的地方等警察來查獲,扣案證物是在PUB內綽號「猴子」、「條子」等不詳姓名之人在案發前拿給伊,說暫時放伊處,會來拿,伊覺得本案是壬○○陷害伊云云;被告壬○○辯稱:伊不知犯了什麼罪,子○○把機器交給伊,教伊如何操作,伊再把資料交給子○○,沒有拿任何好處云云。惟查:
㈠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壬○○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明確,並帶同警
方前往被告子○○位於台北市○○路○段○○○號三樓住處實地勘查後,經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向檢察官聲請搜索票,搜索被告子○○上開居所,當場查獲子○○並於其住處扣得信用卡側錄機一台、盜錄信用卡內外碼資料十三張、盜列信用卡磁軌資料三張可憑,而上開內外碼資料顯示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所屬信用卡發卡銀行之客戶信用卡資料外洩,而刑事局的人員將上開信用卡卡號資料請銀行承辦人核對所發出的卡號,再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回覆卡片表示曾經去過天堂島消費,再經核對該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在台灣、東南亞、大陸地區,由不詳姓名之人於簽帳單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原卡持有人之簽名,詐欺財物消費,計損失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此為證人即匯豐銀行承辦人辛○○、美國銀行承辦人癸○○、中國信託銀行承辦人 董莉薇 、花旗銀行承辦人甲○○、玉山銀行承辦人卯○○、渣打銀行承辦人丙○○、聯邦銀行承辦人戊○○、中國國際商銀承辦人己○○、上海銀行承辦人庚○○、萬泰銀行承辦人乙○○、大安銀行承辦人寅○○、泛亞銀行承辦人巳○○、華信銀行承辦人丁○○、慶豐銀行承辦人 趙克文 、台新銀行承辦人 黃世偉 、遠東銀行承辦人 蘇銘楠 、富邦銀行承辦人 楊建一 、中華銀行承辦人 李漢祚 、荷蘭銀行承辦人辰○○、寶島銀行承辦人 許貴添 、華僑銀行承辦人丑○○、華南銀行承辦人 鄭仲義 、第一銀行承辦人 吳俊德 、中聯信託承辦人俞威遠、台北國際商銀承辦人 張舜祺 、土地銀行承辦人 陳榮民 、彰化銀行承辦人陳隩傑、安泰銀行承辦人 黃裕雄 於警訊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其等銀行提出有關盜錄信用卡相關資料在卷可憑,並為被害人 周振威 、 孫龍林 、陳鋥台、 杜長華 、 林楠森 、 葛樹敏 、 趙偉中 、 黃裔船 、 杜靖椿 、 呂向榮 、 余啟川 、 黃祖修 、 劉玉玲 、 林敏欽 、 林富源 、 曹啟泰 、 張喬堡 、 李正媛 、 吳志華 、 溫多如 、 鄭明椿 、 韋台惠 、 王儀文 、 張輝然 、 賈子南 、 張曉燕 、 董進興 、 周國本 、 朱一鳴 、 黃虎台 、 李奇松 、 林振漢 、 何樹德 、 黃麗如 、 林三元 、 林山茂 、 吳瑞芬 、 廖慧娟 、 陳光輝 、 姚祖孃 、 蕭建忠 、 陳正川 、 吳嘉原 、 賀貞文 、 陳世明 、 陳棟雄 、 陳淑美 、 徐瑞祥 、 常仲達 、 范逸雯 、 王啟旭 、 張俊傑 、 黃文彬 、 張寶慈 、 林雪芬 、 羅元尉 、 蘇東群 、 張敏璽 、 張國強 、 龍建公 、 戴啟珩 、 曾小玲 、 余國強 、 卓芬萍 、 劉玉惠 、 何杏璧 、 陳瀚昌 、 莊璧仲 、 林璟驊 、 廖仁傑 、 謝東岳 、 趙綺蘋 、 易麗麗 、 余蒨蒨 、 林宗潭 、 蔡東欣 、 林修吉 、 李嘉捷 、 陳金池 、 高人傑 、 斐靜雯 、梁 徐憲華 、 黃卓生 、 丁肇文 、 林世澤 、 蔡羅琳 、 胡冠謀 、 熊杰 、 徐大偉 、 劉世強 、 吳東明 、、 楊仁傑 、 王騰毅 、 張水 、 蔡月芬 、 藍炳煌 、 林伯英 、 林明龍 、 許志旭 、 陳薇莉 、 胡炎武 、 黃鎮華 、 蘇景松 、 劉家倫 、 張麗春 、 張義隆 、 邵弘毅 、 張裕敏 、 戴自安 、 李俊雄 、 郭君傑 、 林志峰 、 張鳴言 、 丁進益 、 陳錦森 、 徐立 於警訊及偵查中指訴遭盜刷信用卡等情,應認被告壬○○上開所供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而被告子○○夥同綽號「猴子」、「條子」及其他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共同組成偽造信用卡之常業詐欺集團,偽造上開信用卡並盜刷使用,足堪認定。
㈡被告壬○○先後於警訊中供承:八十七年八月起伊與子○○交往,他請伊吃飯,
提及利用信用卡盜刷取得內外碼騙取銀行的錢,再籌設公司,他要提拔伊為公司之重要幹部,所以伊同意接受子○○之計劃等語(參見台北地檢第二六五四四號偵查卷第三三頁)、「...符(子○○)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初,有告知我銀行已注意了,要小心。」等語(參見同上卷第二九頁),則被告壬○○顯於與被告子○○謀議之初,即知悉其等欲利用信用卡盜刷所取得之內外碼,偽造信用卡後,再騙取銀行的錢,應甚明確。而被告壬○○於偵查中供稱:子○○曾來消費證明他盜刷信用卡成功,拿出高爾夫會員卡刷卡,伊經手刷了六百元刷卡成功,他告訴伊有此技術。伊有問他盜刷信用卡如何處理,他說拿去大陸使用等語(參見台北地檢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五○至五一頁),核之被告子○○於警訊中坦承:警方於伊身上褲袋內查獲之編號B○○○三GOLF高爾夫球會員卡一張與其所使用之MBF萬事達卡之內碼相同等語,該二張卡經警方試刷消費二百元,其信用卡簽帳單上之資料均相同等語,應認屬實,並有該試刷之簽帳單二紙及高爾夫球會員卡各一二張附卷及扣案可憑(以上參見第二六五四四號偵查卷第五至九頁)。則被告子○○如未偽造信用卡,何以其身上查獲高爾夫球會員卡之內碼與其本身所使用之合法申請之萬事達卡內碼相同?顯見其所辯未參與偽造信用卡提供他人盜刷使用云云,不可採信,而被告壬○○指述二人共同參與本件犯行,與事實相符,應可認定。
㈢按刑法上所稱之「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
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參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參照)。被告子○○提供側錄機,再由被告壬○○於客人以信用卡結帳時,同時於側錄機刷取客人信用卡內碼資料交予子○○,每筆約定支付三百元至五百元之費用,壬○○同意後,即自八十七年十月初起至十一月初,在上開PUB店內,共計記錄一百五十筆客人信用卡內碼資料,並於同年十一月初,交予子○○;數日後,被告子○○又提供一台側錄機,被告壬○○則繼續使用該側錄機刷取客人信用卡內碼計二十餘筆,總計被告壬○○於短期內即可得五萬一千元至八萬五千元之代價,且依被告子○○住處內所查獲之信用卡外洩資料顯示如附表二被害人數計算結果亦有一百六十九筆之多,其後部分偽造成之信用卡經消費後,計詐取如附表一所示計四百四十七萬九千一百七十七元之鉅額財物,參以被告壬○○在警訊中供承被告子○○已告知竊取他人信用卡內碼之目的在製造偽卡向發卡銀行詐騙錢,已如上述,則被告壬○○雖僅分擔竊取他人信用卡內碼之部分行為,但其對竊得內碼後,製造偽卡再持以行騙之全部詐騙過程已知情並參與其中第一階段行為,顯就全部犯罪流程有與被告子○○及其他不詳姓名參與者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顯見均有恃詐騙所得為生之意思,被告二人反覆以同種類前開詐欺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為常業甚明,應堪認定。
㈣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二人所辯未參與犯罪或不知情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等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子○○、壬○○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罪。公訴人同時引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被告子○○、壬○○及綽號「猴子」、「條子」及其他姓名不詳之成年人間,就本件全部犯罪,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等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被告二人所為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又被告等行為後,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總統公布增訂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並自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依現行刑法第二百十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二百十六條係規定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罪,依上開法條論處刑責,而增訂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係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為刑法第二百十條及二百十六條之特別規定,比較上開二規定,以增訂前之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增訂前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規定。又被告等所犯常業詐欺與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論處。
三、原審對於被告等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認被告二人犯有常業詐欺罪,主文未依構成要件諭知「常業詐欺」,且未說明何以構成常業之理由,容有未洽;又原審既認定被告二人犯刑法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竟又引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亦有未合;復信用卡之內碼為電磁紀錄,合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以文書論,原審仍引用同條第一項,尚有未合;另原判決未審酌比較增訂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與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輕重藉以適用有利於被告之法條,遽以適用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適用法條顯有不當。再原判決未就被告等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難謂妥適;又原審於主文宣告及事實欄認定沒收扣案之盜錄信用卡內外碼資料十五張,實僅扣案十三張,顯然有誤,而扣案之信用卡六張、金融卡一張、銀行存摺十本、支(本)票十二本、個人紀錄連絡簿四本及信用卡簽單十三張均為被告個人所有非供犯罪所用之物,如後所述,原審併予宣告沒收,自有未洽,又附表一所示本件被害人名義一式二聯簽帳單上偽造被害人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原審未予宣告,亦有不當。被告二人上訴,仍執陳詞,否認犯罪,雖非可採,然原判決有如上可議之處,本院自應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犯罪之動機、手段、對社會、被害人所造成鉅大之損害,在犯罪過程中所擔任之角色,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又查被告壬○○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其於本案自白致查獲被告子○○犯罪之具體事證,並制止偽卡犯罪集團繼續危害社會大眾,而其於本件涉案僅提供客戶信用卡內碼資料情節尚輕,經此刑之訴追、判刑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法宣告緩刑四年,以勵自新。另扣得共犯綽號「猴子」、「條子」所有側錄機一台、盜錄信用卡內外碼資料十三張、信用卡盜列磁軌資料三張及子○○所有編號B○○○三GOLF高爾夫球會員卡一張,業為被告子○○於警訊、偵查及本院供承明確,均為其等供犯罪所用之物,而附表一所示被告子○○詐欺集團共犯於簽帳單上偽造被害人之署押,包括持卡人存根聯、商店聯之簽帳單上所偽造之被害人署押,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均應依法宣告沒收之。而扣案之信用卡六張、金融卡一張、銀行存摺十本、支(本)票十二本、燒碼機一台(供燒錄呼叫器所用)、個人紀錄連絡簿四本及信用卡簽單十三張雖為被告個人所有,亦為被告子○○供承明確,核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國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吳燦法官雷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附表一:
┌────┬─────┬──────────┬─────┬────┬─────┐│姓名│銀行│卡號│冒刷商店│盜刷日期│盜刷金額│││││或冒刷地││(新台幣)│├────┼─────┼──────────┼─────┼────┼─────┤│陳鋥台│香港上海匯│0000-0000-0000-0000│DONGGUAN│87.12.01│46886│││豐商業銀行││HOTEL│││││││SILVERLAND││││││││││├────┼─────┼──────────┼─────┼────┼─────┤│杜長華│美國銀行│0000-0000-0000-0000│E.P.6PUB│11.11│9347│││││&DISCO││││├─────┤├─────┼────┼─────┤││ 同右 ││WYWY│11.11│34332│││││PACIFIC│││││││SDNBHD││││├─────┤├─────┼────┼─────┤││同右││NEWCOJAYA│11.12│25629│││││AUTO│││││││ACCSSRY││││├─────┤├─────┼────┼─────┤││同右││NEWCOJAYA│11.12│22491│││││AUTO│││││││ACCSSRY│││├────┼─────┼──────────┼─────┼────┼─────┤│林楠森│同右│0000-0000-0000-0000│DONGGUAN│12.15│78060│││││HOTEL│││││││SILVERLAND│││├────┼─────┼──────────┼─────┼────┼─────┤│葛樹敏│同右│0000-0000-0000-0000│HONGRI│12.11│82460│││││HOTEL││││││├─────┼────┼─────┤│││││11.12│41903│││││││尚未請款││││││││├────┼─────┼──────────┼─────┼────┼─────┤│賈子南│中國信託商│0000-0000-0000-0000│││41869│││業銀行│││││├────┼─────┼──────────┼─────┼────┼─────┤│何樹德│同右│0000-0000-0000-0000│││20000│├────┼─────┼──────────┼─────┼────┼─────┤│黃麗如│同右│0000-0000-0000-0000│││2000│├────┼─────┼──────────┼─────┼────┼─────┤│ 王國安 │同右│0000-0000-0000-0000│DONGGUAN│87.12.10│118570│││││HOTEL│││││││SILVERLAND││││││├─────┼────┼─────┤││││HONGRI│87.12.10│118570│││││HOTEL│││├────┼─────┼──────────┼─────┼────┼─────┤│ 吳福龍 │同右│0000-0000-0000-0000│DONGGUAN│87.12.11│98747│││││HOTEL│││││││SILVERLAND││││││├─────┼────┼─────┤││││HONGRI│87.12.11│113037│││││HOTEL│││├────┼─────┼──────────┼─────┼────┼─────┤│ 陳獻楨 │同右│0000-0000-0000-0000│DONGGUAN│87.12.13│126396│││││HOTEL│││││││SILVERLAND│││├────┼─────┼──────────┼─────┼────┼─────┤│ 粘朝發 │同右│0000-0000-0000-0000│DONGGUAN│87.12.14│124816│││││HOTEL│││││││SILVERLAND│││├────┼─────┼──────────┼─────┼────┼─────┤│林三元│同右│0000-0000-0000-0000│DONGGUAN│87.12.14│93612│││││HOTEL│││││││SILVERLAND│││├────┼─────┼──────────┼─────┼────┼─────┤│林山茂│同右│0000-0000-0000-0000│HONGRI│87.12.12│154835│││││HOTEL│││├────┼─────┼──────────┼─────┼────┼─────┤│吳瑞芬│同右│0000-0000-0000-0000│HONGRI│87.12.13│30216│││││HOTEL│││├────┼─────┼──────────┼─────┼────┼─────┤│廖慧娟│同右│0000-0000-0000-0000│HONGRI│87.12.11│110596│││││HOTEL│││├────┼─────┼──────────┼─────┼────┼─────┤│陳光輝│同右│0000-0000-0000-0000│DONGGUAN│87.12.13│102262│││││HOTEL│││││││SILVERLAND│││├────┼─────┼──────────┼─────┼────┼─────┤│ 葉華揚 │同右│0000-0000-0000-0000│DONGGUAN│87.12.15│94623│││││HOTEL│││││││SILVERLAND│││├────┼─────┼──────────┼─────┼────┼─────┤│姚祖孃│同右│0000-0000-0000-0000│唐暉旅行社│87.11.24│75000│││││││││││├─────┼────┼─────┤││││銀河KTV│87.11.25│29000││││├─────┼────┼─────┤││││駿氏實業│87.11.26│93000││││├─────┼────┼─────┤││││ 麗之 都大舞 │87.11.27│20000│││││場││││││├─────┼────┼─────┤││││麗之都大舞│87.11.27│20000│││││場││││││├─────┼────┼─────┤││││麗之都大舞│87.11.28│20000│││││場││││││├─────┼────┼─────┤││││麗之都大舞│87.11.30│20000│││││場││││││├─────┼────┼─────┤││││女人餐廳│87.12.01│30000││││├─────┼────┼─────┤││││ 上興 通信│87.12.03│10000││││├─────┼────┼─────┤││││上興通信│87.12.03│15000│├────┼─────┼──────────┼─────┼────┼─────┤│蕭建忠│同右│0000-0000-0000-0000│麗之都大舞│87.11.28│10000│││││場││││││├─────┼────┼─────┤││││麗之都大舞│87.11.30│20000│││││場│││├────┼─────┼──────────┼─────┼────┼─────┤│陳正川│美商花旗銀│0000-0000-0000-0000││87.12.13│82699│││行台北分行│││││├────┼─────┼──────────┼─────┼────┼─────┤│吳嘉原│同右│0000-0000-0000-0000││87.12.13│90253│├────┼─────┼──────────┼─────┼────┼─────┤│賀貞文│同右│0000-0000-0000-0000││87.12.14│10138│├────┼─────┼──────────┼─────┼────┼─────┤│ 李克穗 │同右│0000-0000-0000-0000││87.12.11│85482│├────┼─────┼──────────┼─────┼────┼─────┤│陳世明│同右│0000-0000-0000-0000││87.12.12│68386│├────┼─────┼──────────┼─────┼────┼─────┤│ 王齊凱 │同右│0000-0000-0000-0000││87.12.14│15909│├────┼─────┼──────────┼─────┼────┼─────┤│ 陳逸群 │同右│0000-0000-0000-0000││87.12.16│76012│├────┼─────┼──────────┼─────┼────┼─────┤│ 吳旭洲 │同右│0000-0000-0000-0000││87.12.12│94229│├────┼─────┼──────────┼─────┼────┼─────┤│陳棟雄│同右│0000-0000-0000-0000││87.12.13│86277│├────┼─────┼──────────┼─────┼────┼─────┤│余蒨蒨│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HONGRI│87.12.13│38284│││││HOTEL,│││││││DONGGUAN│││├────┼─────┼──────────┼─────┼────┼─────┤│高人傑│中國國際商│0000-0000-0000-0000│高雄 新亞伯 │87.12.22│68200│││業銀行││特小吃││││││├─────┼────┼─────┤││││ 花蓮錡峰通 │87.12.23│17000│││││信│││├────┼─────┼──────────┼─────┼────┼─────┤│ 裴靜雯 │同右│0000-0000-0000-0000│台北 荃普企 │87.12.02│25200│││││業││││││├─────┼────┼─────┤││││高雄宏建企│87.12.07│4260│││││ 業行 ││││││├─────┼────┼─────┤││││高雄 盛盛冰 │87.12.07│50000││││├─────┼────┼─────┤││││高雄盛盛冰│87.12.08│43500││││├─────┼────┼─────┤││││高雄盛盛冰│87.12.10│10000││││├─────┼────┼─────┤││││高雄新亞伯│87.12.25│18620│││││特小吃││││││├─────┼────┼─────┤││││高雄新亞伯│87.12.29│45000│││││特小吃││││││├─────┼────┼─────┤││││高雄新亞伯│87.12.30│8000│││││特小吃│││├────┼─────┼──────────┼─────┼────┼─────┤│ 梁徐憲華 │上海商業儲│0000-0000-0000-0000│HONGRI│87.12.12│127131│││蓄銀行││HOTEL│││├────┼─────┼──────────┼─────┼────┼─────┤│ 林棋信 │同右│0000-0000-0000-0000│DONGGUAN│87.12.13│102585│││││HOTEL│││││││SILVERLAND│││├────┼─────┼──────────┼─────┼────┼─────┤│黃卓生│同右│0000-0000-0000-0000│HONGRI│87.12.14│122273│││││HOTEL│││├────┼─────┼──────────┼─────┼────┼─────┤│熊杰│大安銀行│0000-0000-0000-0000│瀚翔興業股│12.10│13695│││││份有限公司││││││├─────┼────┼─────┤││││鼎鼎大飯店│87.12.22│6974│││││股份有限公│││││││司│││├────┼─────┼──────────┼─────┼────┼─────┤│徐大偉│泛亞銀行│0000-0000-0000-0000│馬來西亞│87.11.09│47517││││││87.11.14││├────┼─────┼──────────┼─────┼────┼─────┤│ 彭溪圳 │華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大陸││49702│├────┼─────┼──────────┼─────┼────┼─────┤│藍炳煌│慶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E.P.6PUB│87.11.11│9145│││││&DISCO││││││├─────┼────┼─────┤││││RESTORAN│87.11.11│34943│││││CHILISDN││││││├─────┼────┼─────┤││││MAKANAN│87.11.12│17350│││││ALAKGTEN││││││├─────┼────┼─────┤││││WYWY│87.11.11│22902│││││PACIFIC│││││││SDNBHD││││││├─────┼────┼─────┤││││INFRARED│87.11.13│58408│││││PROCESSOR││││││├─────┼────┼─────┤││││NEWCOJAYA│87.11.12│23780│││││AUTO│││││││ACCSSRY││││││├─────┼────┼─────┤││││GIORDANO-│87.11.13│1701│││││MAHKOTA││││││├─────┼────┼─────┤││││SOONHWAT│87.11.13│13712│││││TYRES&││││││├─────┼────┼─────┤││││SPARKS│87.11.14│4560│││││DISCOKTV││││││├─────┼────┼─────┤││││MODERN│87.11.13│27078│││││TRADING│││││││COM││││││├─────┼────┼─────┤││││SPARKS│87.11.14│824│││││DISCOKTV││││││├─────┼────┼─────┤││││SPARKS│87.11.14│5785│││││DISCOKTV││││││├─────┼────┼─────┤││││INFRARED│87.11.16│19804│││││PROCESSOR││││││├─────┼────┼─────┤││││吟河餐廳│87.11.17│30000││││├─────┼────┼─────┤││││(SHELL)│87.11.16│233│││││P'NIAGAAN││││││├─────┼────┼─────┤││││ANNFATT│87.11.13│22970│││││ELECTRONI│││├────┼─────┼──────────┼─────┼────┼─────┤│ 王涇野 │中華│0000-0000-0000-0000│亞伯特小吃│87.12.21│43800│││││店││││││├─────┼────┼─────┤││││麗立有限公│87.12.21│8880│││││司││││││├─────┼────┼─────┤││││紅雅企業│87.12.21│10500││││├─────┼────┼─────┤││││艾萬有限公│87.12.22│8520│││││司││││││├─────┼────┼─────┤││││天堂島餐坊│87.12.22│5060││││││││├────┼─────┼──────────┼─────┼────┼─────┤│邵弘毅│華僑銀行│0000-0000-0000-0000│││50518│├────┼─────┼──────────┼─────┼────┼─────┤│ 吉田光男 │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0-0000│DONGGUAN│87.12.11│19800│││行││HOTEL│││││││SILVERLAND│││├────┼─────┼──────────┼─────┼────┼─────┤│徐立│安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高雄盛盛冰│87.12.28│35100││││├─────┼────┼─────┤│││││87.12.28│42131││││├─────┼────┼─────┤││││路易士商行│87.12.29│31600│││││││││││├─────┼────┼─────┤│││││87.12.29│23140││││├─────┼────┼─────┤││││鼎鼎大飯店│88.01.04│550│││││股份有限公│││││││司││││││├─────┼────┼─────┤││││華安旅行社│88.01.05│3150│││││有限公司│││└────┴─────┴──────────┴─────┴────┴─────┘附表二:
周振威、孫龍林、陳鋥台、杜長華、林楠森、葛樹敏、趙偉中、黃裔船、 杜靖樁 、呂向榮、余啟川、黃祖修、劉玉玲、林敏欽、林富源、曹啟泰、張喬堡、李慶疆、李正媛、吳志華、溫多如、 鄭明樁 、韋台惠、 楊志欽 、王儀文、張輝然、賈子南、張曉燕、 袁家琪 、董進興、周國本、朱一鳴、黃虎台、李奇松、林振漢、何樹德、黃麗如、王國安、吳福龍、陳獻楨、粘朝發、林三元、林山茂、吳瑞芬、廖慧娟、陳光輝、葉華揚、姚祖孃、蕭建忠、陳正川、吳嘉原、賀貞文、李克穗、陳世明、王齊凱、陳逸群、吳旭洲、陳棟雄、 劉新白 、陳淑美、徐瑞祥、常仲達、范逸雯、王啟旭、張俊傑、黃文彬、張寶慈、林雪芬、 包小培 、羅元尉、蘇東群、 劉國龍 、 張毓璽 、張國強、 龍建功 、戴啟珩、曾小玲、余國強、卓芬萍、劉玉惠、何杏璧、陳瀚昌、莊璧仲、林璟驊、廖仁傑、謝東岳、趙綺蘋、易麗麗、 余蒨倩 、林宗潭、蔡東欣、林修吉、李嘉捷、陳金池、 陳小薇 、高人傑、斐靜雯、梁徐憲華、林棋信、黃卓生、 蘇卿賢 、 陳光華 、 蔡志峰 、 吳瑞兆 、 羅興華 、丁肇文、林世澤、蔡羅琳、胡冠謀、 林奎佑 、 董簡堂 、熊杰、徐大偉、彭溪圳、劉世強、吳東明、陳正川、 羅聰貴 、 葉振東 、 劉慧琴 、 黃美莉 、楊仁傑、王騰毅、張水、蔡月芬、藍炳煌、林伯英、 洪清良 、 劉玉民 、 劉偉波 、林明龍、陳雁秋、許志旭、 朱仁麟 、 徐盛修 、陳薇莉、 吳柏漢 、 黃秋蓮 、 葉菁華 、 宋文彥 、姜惠芸、 柯昭澤 、胡炎武、 李慎之 、黃鎮華、 王文雄 、 王嘉綺 、蘇景松、劉家倫、 楊明臣 、 陸世雄 、 許振輝 、 梁超 、王涇野、包小培、張麗春、張義隆、邵弘毅、 李國華 、張裕敏、 翁憲宗 、戴自安、李俊雄、郭君傑、林志峰、張鳴言、 林佛民 、吉田光男、 劉信郎 、 林葦洲 、丁進益、陳錦森、 王炯琅 、 張文正 、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