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922號上訴人 劉增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盈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賴竺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