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430號
原   告  陳佳琪
被   告  陳聰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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