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430號
原 告 陳佳琪
被 告 陳聰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