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調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債務人異議,視為起訴)係主張
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積欠違約金之款項,而兩
造間於新二階展業區經理聘任合約書第十條約定「因本契約
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該約定書影本附卷可稽;而合意管轄有排他管轄之效力
,此向為我國學說及實務所採。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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