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398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志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余松諭余宗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志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更正。
二、「志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