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6號
108年度訴字第36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桂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7、8、9欄內關於「107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8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7、8、9欄內,關於「107年」之記載,因與卷內資料及起訴書記載之「
108年」不符,顯係文字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將「107年」之記載,均更正為「108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