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979號原告 林武義 被告 吳阿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以108年度岡小字第35
9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審理,上開裁定因原告提起抗告,經同院以108年度小抗字第3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在案,此有上開裁定書存卷可參,且本件並無專屬管轄之情形。是依上開規定,本院應受該裁定羈束,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從而,原告具狀向本院聲請將本件移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規定參照)。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