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88號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理人 陳啟成 相對人 黃通鮑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五三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六年度司裁全字第二八八號裁定所命,經聲請人以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五三八號提存事件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乙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88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提供如主文所示提存物,經本院106年度存字第53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前開提存物即將到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提存卷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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