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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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71號原告 李宗穎 原告與被告 張馥暄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將網路文章移除,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而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合併計算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