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1839號聲請人 林麗玲 相對人 何明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3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108年7月18日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1183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及│票據號碼││││(新臺幣)│利息起算日││├──┼───────┼─────┼───────┼─────┤│001│107年9月30日│10,000元│107年10月5日│CH0000000│├──┼───────┼─────┼───────┼─────┤│002│107年10月1日│84,500元│107年10月10日│TH0000000│├──┼───────┼─────┼───────┼─────┤│003│107年10月1日│62,000元│107年10月20日│CH0000000│├──┼───────┼─────┼───────┼─────┤│004│107年10月2日│750,000元│107年11月5日│CH0000000│├──┼───────┼─────┼───────┼─────┤│005│107年9月30日│10,000元│107年11月5日│CH0000000│├──┼───────┼─────┼───────┼─────┤│006│107年9月30日│10,000元│107年12月5日│CH0000000│├──┼───────┼─────┼───────┼─────┤│007│107年9月30日│10,000元│108年1月5日│CH0000000│├──┼───────┼─────┼───────┼─────┤│008│107年9月30日│10,000元│108年1月5日│CH0000000│├──┼───────┼─────┼───────┼─────┤│009│107年9月30日│10,000元│108年3月5日│CH0000000│├──┼───────┼─────┼───────┼─────┤│010│107年9月30日│10,000元│108年4月5日│CH0000000│├──┼───────┼─────┼───────┼─────┤│011│107年9月30日│10,000元│108年5月5日│CH0000000│├──┼───────┼─────┼───────┼─────┤│012│107年9月30日│10,000元│108年6月5日│CH0000000│├──┼───────┼─────┼───────┼─────┤│013│107年9月30日│10,000元│108年7月5日│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