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忠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忠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忠興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01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自民國106年6月23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8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106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8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1060號)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江翠萍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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