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33號聲請人即被告 高恒偉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郭德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同案被告 周安國 所犯罪名與聲請人即被告高恒偉相同,且就刑期而言,周安國更重於聲請人,周安國其為規避刑責而逃匿之誘因,應明顯高於聲請人,然其仍未因逃亡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被羈押,倘以此原因羈押,恐有雙重標準。聲請人現有固定居所,與父母同住,且未持有外國護照,於國外亦無任何住居所,若命其交保或限制住居,考量我國出入境管制嚴格,聲請人應無輕易逃亡機會,若再附加每日至指定警察機關報告,實可達到對聲請人心理及實際拘束力。又聲請人之父母年邁,身體長期不適,父親中風,母親多處開刀,需長期進出醫院,均需聲請人安排照料,聲請人一心只想先將家中事務安頓打理好,多盡點孝心,若最終仍為有罪之認定,聲請人亦坦然面對,安心接受法律制裁,絕無再犯意圖。本案所犯係最輕罪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倘仍維持二審科刑判決,聲請人只需服刑不到2年即可報假釋,聲請人豈可能甘冒遭通緝後陷於長期逃亡流落異鄉之窘境,並棄父母於無顧,而逕自逃亡之可能,僅需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輕微手段,即足以確保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本案自不繼續羈押之必要,請准予限制住居或具保之方式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按法律規定羈押被告之要件,須基於維持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之重大公益要求,並符合比例原則,方得為之。且無罪推定原則除禁止對未經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僅憑犯罪嫌疑即施予被告類似刑罰之措施,倘以重大犯罪嫌疑為羈押之唯一要件,即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示之罪,嫌疑重大者,且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亦無不得羈押之情形,法院斟酌能否以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羈押後,仍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方得羈押,始符合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次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及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之間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又被告經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以原執行羈押之原因是否依然存在為依據。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高恒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以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5號號判決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而論以較重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5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顯見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因另犯毒品案件遭通緝經警攔查而查獲本案(見本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更高,實難期待以具保、限制住居代替羈押,即可達到保全目的,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之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於108年6月5日裁定羈押3月。是本院就其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依客觀情事觀察,在目的與手段之間衡量,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之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況本案被告已上訴第三審,尚未確定,為確保日後之審判及執行,有羈押被告之必要。再參諸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而有羈押之必要,符合羈押要件。
㈡又聲請意旨所指在家孝親、同案被告周安國之涉犯情節等情
,均與被告是否有羈押必要性之審查無涉,亦非法定停止羈押事由。另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之情形,自無從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所涉各項情節,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鍾雅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