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小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小字第44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被   告  黃澤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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