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202號
聲請人甲○○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6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薛中興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中國信託南│中國信託南京│93年9月9日│165萬元│AH0000000│││京東路分行│東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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