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68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劉暑勳 」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