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訴訟代理人子○○
壬○○被告名德鋼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癸○○人被告辛○○
號四丁○○被告慎泰鋼鐵有限公司
四樓法定代理人乙○○
一號被告絕對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告隆風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富而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被告壬提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號一法定代理人戊○○原名張被告韓特企業有限公司
七十法定代理人己○○被告呈遠印刷有限公司
之三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