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758號原告玉雷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被告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據兩造間工程承攬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惟查依原告提出卷附工程承攬合約書(原證一)第10條約定,本工程合約如發生爭議,兩造合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次查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亦在桃園縣蘆竹鄉,此觀原證一、原證七契約書中抗訴管道信件地址,即原證七甲方通信地址即明,即參照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第24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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