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護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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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護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護字第70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程○、程○瑤(基本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95年7月14日4時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麗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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