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10號原告台北沛波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一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1日以95年度補字第749號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玖佰玖拾捌元,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