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3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355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陸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金額以每百元按日以壹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