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3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3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3550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①債務人丙○○、甲○○、乙○○應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壹仟肆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每月按新台幣陸佰元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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